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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米乐M6 M6米乐

  米乐 M6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5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81,274,37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45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7,832,662.90元。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郭洁女士、王卫平先生、李欣先生、赵建州先生、河南浩鹏嘉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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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5451元人民币。待个人转让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的合格境外机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9059元人民币。如相关QFII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持有本公司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49059元人民币。对于香港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其他机构者及法人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 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451元人民币(含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