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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众诚(83078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米乐 M6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三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米乐M6 M6米乐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3年 8月 28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定提议召开的,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 8月 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的地点、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 9月 11日 15:00—2023年 9月 12日 15:00。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年 9月 12日 14:30在公司(泰安市高新区配天门大街1399号)415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季桢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东代理人共 41 名,代表公司股份 80,917,2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8%。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人,代表股份 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5%。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米乐M6 M6米乐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责任有限公司提供了《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同意 80,967,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754,5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书面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现场宣读了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有效票数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M6 米乐